合同,合同期,仍未,用人,工作

提問: 單位可以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嗎? 問題補充: 我 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得了肋軟骨炎,當時休病假3個月零20天。一年多時間過去了,尚未好清楚,咳嗽,噴嚏,稍稍負重肋處就會疼痛,按壓有明顯痛感。而且至今肋軟骨炎也未得到醫院的確診,醫院說是給我用了排除法,先后做X光3次,B超一次,CT2個部位,查淀粉酶一次,結果報告都是正常的,但是醫生依然不能確定是不是肋軟骨炎,請問:我能否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2條:勞動者有下列情行之一的,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,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;(1)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,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著醫學觀察期間的;......現在單位因為我要求買保險而和我解除勞動合同(我們簽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),我可以不同意,要求回原崗位工作嗎?2008-10-31 07:08 提高懸賞10分 医师解答: 在工作合同簽約期內患病的,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解約;患病在合同期內仍未治愈的,合同自動延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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